2016年7月9日 星期六

小學課本談醫糾,茲事體大!


小學課本談醫糾,茲事體大!

文/ 劉育志

最近由「康軒文教」出版的小學教科書受到許多醫事人員的關注,因為六下的「健康與體育」中有一課叫「醫療糾紛知多少」。

在醫療糾紛多如牛毛的年代,的確應該將醫療糾紛列入教科書,讓孩子認識了解。然而,該教材的部分內容可能需要調整。

首先,教材裡頭說醫療糾紛的原因有以下三點:

1. 醫事人員處置過失,例如:診斷、治療或給藥上的錯誤、技術不良。

2. 醫事人員沒有過失,但是醫療結果並不為病人和家屬所滿意。

3. 醫師與病人關係不良,溝通不佳,例如:醫師沒有充分解釋病情或病人隱瞞病情,以及說話用詞不當等。


其實我們應該讓孩子認識並分辨以下三者:

1. 醫療意外,例如過敏性休克、羊水栓塞、產後大出血等無法預期、難以避免的嚴重併發症。

2. 醫療不幸,例如手術、處置或藥物的併發症,這些併發症可以預期但難以避免。

3. 醫療過失,例如:開錯刀、給錯藥。

我們要清楚地告訴孩子,任何醫療行為都可能出現「醫療意外」與「醫療不幸」,這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並非人為錯誤,要求醫事人員賠償並不合理。

至於遭遇「醫療過失」時,患者可以請求賠償,不過求償時要特別注意,倘若醫院沒有聘用足夠人力導致醫事人員疲於奔命、嚴重過勞,那就應該由「醫院」負起賠償責任。

接下來,教材裡有這麼一段話,「有時候,醫療過程中即使醫事人員盡力治療,病人也充分配合,但結果未必盡如人意,而醫病雙方又沒有良好的溝通,仍可能會發生醫療糾紛。此時,醫療消費者應該蒐集必要的資料與遵循合理的處理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段敘述相當不恰當,既然醫事人員盡力救治,為何還能以「結果不如人意」為理由來「發動醫糾保障自己的權益」?

當「結果不如人意」時,我們得回到上述三點去思考,看看是醫療意外、醫療不幸或醫療過失,千萬不能因為「結果不如人意」便要求賠償。

另外,教材中稱病患為「醫療消費者」恐怕不太理想。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 ,「醫師係以專業知識,就病患之病情及身體狀況等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宜之醫療方式進行醫療,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之方式,將醫院及醫師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範圍之列」。

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 也說,「醫療行為與一般消費行為並不相同。就動機上言,醫療行為係以解除病人痛苦為目的,消費行為則以享受為目的。就選擇權言,醫師對病人並無選擇權,一般商品或服務雙方則可選擇買(賣)或不買(不賣)。就安全性言,醫療行為係針對不安全危險的,而一般商品或服務則先天上是安全的沒有危險的。就立即性言,醫師若終止服務病人之生命身體將立即受到傷害,一般企業經營者若中斷服務,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則不致受到傷害,故倘將醫療行為納入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範圍,對消費者來說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醫療究竟算不算「買賣」?這絕對是個必須跟孩子們釐清的觀念。

深奧的論述小學生或許不容易理解,我們可以試著用淺白一點的方式來討論。簡單來說,醫師根本沒有「賣東西」,醫師的工作較類似「修東西」。醫療行為是為了「攔截疾病,避免惡化」。既然患者不是由醫師生產、製造,又如何要求醫師包醫、保固呢?

因為支付醫療費用,便將醫療行為視為「買賣」,將患者視為「醫療消費者」是錯誤的想法。難道有父母親帶孩子上醫院時會說「我們去消費」嗎?

最後,在探討醫療糾紛時,還要記得告訴孩子,遭遇醫療爭議時,可以透過衛生局的醫事審議委員會來處理,千萬不能聚眾滋事、抬棺材、撒冥紙,這些醫鬧慣用伎倆可都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

願意和小學生談醫療糾紛非常好,不過務必建立正確觀念,才能讓醫病雙方和諧圓滿,否則只會醫糾叢生、大禍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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