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告醫師卻不起訴?持之以恆告到底,勝利就會屬於你!


告醫師卻不起訴?持之以恆告到底,勝利就會屬於你!

文/ 劉育志


相信許多人都已經曉得,「告醫生」是門正正當當、理直氣壯的好生意,零成本、高報酬,比買彩票還划算。

不過,若想要獲得心目中理想的「賠償」就需要注意一些細節。

正式提告之前該進行的動作,諸如抬棺、撒冥紙、找立委、鬧上新聞,大家都已經很熟練了,有樣學樣就行了,咱們不在此贅述。


至於提告同樣很簡單,只要挑一個屬於公訴的罪名向地檢署提告就行了。「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重傷害」都很好用,因為屬於公訴,所以檢察官會負責偵辦,你連律師都不用請。

倒是提告之後,有個相當重要的關鍵,千萬要記得。這四個字就是「持之以恆」。

怎麼說呢?

大多數的醫療糾紛在經過檢察官審理之後,會做出「不起訴」的處分。也就是檢察官認為醫師的作法沒問題,所以不需要上法院。

當醫生接到不起訴的消息,正歡天喜地吃著豬腳麵線時,我們千萬不能氣餒,這時候千萬要記得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提出再議」。

訴訟是人民的權利,當我們不服檢察官的處分時,本來就可以「提出再議」。只要上級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就會將案件發還偵辦。

你會覺得很奇怪,檢察官都決定不起訴了,將案件發還能有什麼搞頭?

當然有搞頭,因為發還的案件會交給「另一位」檢察官處理。這是非常重要的關鍵,因為對於法律、醫療的認知每個人都會有所差異,第一個檢察官認為醫生無罪,第二個檢察官可不一定認同,第二個檢察官認為醫生無罪,第三個檢察官也未必認同。(光這點就比買彩票合算 XD)

所以,千萬不要接到「不起訴書」就心灰意冷認為求償無望,所謂的「持之以恆」就是告訴我們,「不起訴書」並非終點,而是起點!

看看下面這一則新聞,雖然經過3次不起訴,還是可以提出再議。



「再議」有次數限制嗎?沒有的。

天底下的檢察官這麼多,只要有恆心,遲早會遇到一個認為醫生有過失的檢察官。

底下這一則就是極佳的典範,在經過5次不起訴之後,終於由第6位檢察官提出告訴,也判決有罪,需承擔徒刑與賠償,前前後後總共經過了18年。

人生有幾個18年?面對訴訟的威脅,有幾個人敢不乖乖就範?更何況醫生護士都很忙,從一開始就乖乖賠償,豈不皆大歡喜!



永遠要記住在三審無罪定讞之前,你都有機會,反正一毛錢都不用花,以逸待勞,多點耐心又何妨呢?

總歸一句話,「持之以恆告到底,勝利就會屬於你」!


附註:

寫了這篇文章之後,有些朋友擔心說這樣的文章會「鼓勵」家屬告醫生。其實「告醫生」這檔事早就是正大光明蔚為風尚的手段了,壓根兒不需要鼓勵。你想想看,現在景氣這麼差,算盤打一打就會知道,只要有利可圖,肯定一窩蜂。這就是「不告白不告,不拿白不拿」的硬道理。

要曉得,走「正常管道」求償的案子一年有幾百件,走「異常管道」的案子一年恐怕有幾千件。告醫生的步數早就人盡皆知,訟棍知、醫鬧知、律師知,幾乎都可以有標準作業流程了,哪裡還需要人教?

所以該讀這篇文章其實是醫護人員,千萬不能再天真地以為「醫德護體就能不起訴」、「不起訴就OK」,得認清楚現實,事情可沒這麼單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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