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蒙起雙眼的正義與誤判大恐龍

   

蒙起雙眼的正義與誤判大恐龍

文/ 劉育志



Justitia是神話中蒙住雙眼,一手天秤,一手持劍的正義女神,也是矗立在許多法院裡的美麗雕像,蒙住雙眼是為了看得更清楚。

近來法官控告醫師的案子,惹起了軒然大波。法官大張旗鼓地指控「誤診」,狠狠地揮出「正義」之劍,要維護世間和平公理。

究竟誤診不誤診?我們在處處都飯桶,天天都誤診!這篇文章裡已經說得很明白,也就不在這裡重述。

我們倒是很好奇,眾人信賴、景仰的所謂「正義」之所在,一塊兒來瞧瞧。

話先說在前頭,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不在掀起雙方人馬的對立,只是試圖描繪法律與醫學間所面臨的相同困境。

下圖是刑事訴訟於第二審、三審時「撤銷原判」的比率。

「撤銷原判」也就是上級法院認定下級法院的判決有瑕疵所作出的決定,理由包括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採用證據未說明理由、未採用證據未說明理由、判決理由矛盾、其他理由不備。

如果用很籠統、很白話、很蠻橫、很無知、很鄉民的語言來講,就是等同於「誤診」的「誤判」。鄉民們還會順道賜予「恐龍法官」的封號。

我們可以看到刑事訴訟二審時「撤銷原判」的比率幾乎都在三成以上。

鄉民眼中的「誤判」平均每年有高達9,404件。

  



刑事訴訟於第三審時「撤銷原判」的比率依舊很高,大多數時候都在四成以上。平均每年有2,862件。

所謂的「誤判」,並不是因為草率、敷衍、大意、隨便,而是因為人心太難。

因為人性是如此的複雜、難以捉摸,而這也就是成千上萬絕頂聰明的腦袋,在審慎辯思追求正義的過程中,所面臨的難解的困境。

  



鄉民說:「這不一樣,『誤診』是性命交關的大事,不能相提並論。」

也對,所以我們再來看看同樣是屬於「性命交關」的殺人罪。

圖中可以見到殺人罪上訴至最高法院被撤銷原判的比例。如此性命交關的重大案件,撤銷原判的比例依然高達四成甚至五成。

  



由這些數據可以清楚發現,雖然不樂見,但法律人面臨所謂「誤判」的狀況亦是屢見不鮮。

雖然有二審、三審的把關,但依舊無法完全消除法官或檢察官的「誤判」,自然也成就了不少冤獄的狀況。近十年來(2001-2010),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辦理冤獄賠償的案件,獲得賠償的有4,734人,總共賠償金額為3,246,065,881元。賠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冤獄賠償金額依其羈押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若不幸已執行死刑,則另外支付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撫慰金。

以鄉民的慣用語言來說,這就是把「好好一個人」關起來,甚至槍斃。

假設一個二十五歲的年輕人因冤獄被關,關十年後遭到處決,若有幸平反,最高可獲得的賠償金額為365 X 5000 X 10 + 1000 = 2,825萬元。 

   



咱們的律法因為深知「誤判」之必然與不可避免,亦不可苛責,故於「冤獄賠償法」中明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

換言之,導致「誤判」之人,只有在故意重大過失時才須負賠償額任。



因為人心複雜、案情膠著,為求謹慎,法院審理案子的速度自然不會太快。

以民國95年為例,刑事案件平均結案日數分別為:

最高法院:34.7

高等法院:83.9

地方法院:66.9



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

最高法院:35.3

高等法院:161.9

地方法院:56.1



平均案件審理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五個月。曠日廢時者所在有多,因此自2010年起更施行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即速審法,明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由此我們更可體會兢兢業業的法律人經過漫長審慎的求證辯思,亦無法完全避免「誤判」或「冤獄」的發生。



如果您願意回過頭閱讀(處處都飯桶,天天都誤診!)這篇文章,便能夠發現法律與醫學之間的同與不同。

追根究柢,法律人解答的是「人心的困難」,而醫療人面對的是「生命的複雜」,兩者皆是凡夫俗子在人世間找尋秩序的困境與難處。同樣尋尋覓覓、挫折困頓,更能體會彼此間的甘苦。

探究真理、正義的路途是漫長而遙遠的,仰賴的是絞盡腦汁的思索與反覆辯證,而不是輕率、盲目的嘴砲。(參閱:問世間正義為何物? )

末了,小弟還是準備了一張圖,送給堅信「『誤診』該死,『誤判』王八蛋!」的鄉民。



根據醫學的觀點,「打手槍」比「打嘴砲」能消耗更多的卡路里,且能帶給您更多的滿足、愉悅與欣快感,利己又不傷人,歡迎多加利用!

敬祝好夢!

    
圖片來源:Depositphotos

這張圖到底算不算「18禁」,讓我好生困擾…這明明就是水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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